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弘扬吕梁精神,坚定不移打响“吕梁山护工”劳务品牌,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就业比例,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山护工(护理)培训就业工作五年规划(2016--2020)的通知》(吕政发〔2016〕14号)、《“吕梁山护工”技能培训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吕护工字〔201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工作在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宣传、人社、扶贫、财政、农委、团委、妇联、工会等单位共同配合。
第四条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工作,从宣传政策、组织培训、指导就业、监督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全部工作。乡(镇)村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吕梁山护工宣传发动、后勤服务、本地就业安置及统计工作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员组织
第五条 培训学员的组织发动由各县市区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领导组负责。乡(镇)村两级组织为选送学员的主体。市县乡村、各级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均需设立培训报名点,吕梁山护工网站、微信公众号也可直接报名。
第六条 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网络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组织宣传,张贴海报、集会宣讲等,宣传“诚信、勤劳、专业”的吕梁山护工文化品牌,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培训就业政策、市场需求,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强化管理,严格把关,建立吕梁山护工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责任倒查制度,坚决杜绝冒名顶替、重复培训。
第四章 技能培训
第八条 技能培训实行“一计划、两监管、三巡查、四考核”管理制度。按计划开班,派驻监管员,监管教学与学员;实行巡查制度,巡查学员身份、培训人数、培训质量;考核监管情况、培训质量、实训效果、就业比例。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按计划接收学员、按专业分班,统一按教学大纲培训,统一50人班容量,统一牌匾、标识、服装,统一体检标准,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与外地培训机构、实训机构的交流合作,创新培训模式,拓展对外市场。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各培训学校每期至少选择一所外地家政公司,进行合作,打造一个精品班,促进就业。每期培训需外聘两名外地教师,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全程监管机制。建立听课制度,综合协调组组织人员进校听课。利用吕梁山护工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各学校要配套安装监控设备,接受领导组办公室全程电子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培训机构每期按班拷贝教学过程监控数据,作为考核验收、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员培训管理实行“一册、两表、三制度”。每期学员建立学员花名册,建立学员信息登记表、考勤表(电子数据),制定请销假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封闭式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员学习期满后,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统一颁发《吕梁山护工培训结业证》、《全民技能提升合格证》,证书加盖培训学校公章和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钢印。
第五章 就业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国内家政服务公司,挖掘就业岗位,推介吕梁山护工就业,做好跟踪服务维权保障。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组牵头,统一组织各家政公司进校宣传,科学合理安排宣讲招聘时间。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确定岗前培训(实训)人数,与培训机构签订《就业合作协议书》,并报就业指导组备案。
第十六条 依托吕梁山护工服务中心功能,建立吕梁山护工就业数据库,联手打造面向全省、全国,涵盖线上、线下的就业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联系对接用工单位,对有用工需求的单位由培训机构与就业指导组共同考察,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为合作单位。
第十八条 建立岗前培训(实训)与就业挂钩制度。参与实训的家政公司,就业率达到60%以上(含60%),全额拨付实训经费;就业率不达60%,按实际就业人数同等比例支付实训经费;就业率超过60%按就业奖补政策奖励。实训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就业率,实训必须在具有实际操作的家政公司或用人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对用工单位按照就业人数、从业时间进行奖补。稳定就业三个月奖补500元/人, 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奖补1000元/人。
第二十条 实行培训就业跟踪通报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对培训就业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并全程负责培训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驻外服务部的建设、管理,筹建更多服务网点,力争更深、更广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对外出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科学合理划分市场工作区域,选拔优秀管理人才,负责区域内市场开拓、督查检查、联络回访、法律援助及管理服务部和服务站、接待各区域来访的家政公司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服务部、服务站负责收集在本区域就业的吕梁山护工信息,协助就业指导组维护外出就业的吕梁山护工权益。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供工作简报,由领导组办公室考核验收,支付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员培训开始后,按分组巡查、重点抽查、领导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培训(实训)工作进行全面巡查。
就业指导组牵头,会同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实训期间组织对家政公司进行巡查。巡查后及时填写《“吕梁山护工”实训核查情况登记表》(附表),经巡查人员及相关组长签字后,报规划考核组。规划考核组可以在就业指导组普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
第二十四条 规划考核组对各培训机构每次培训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重点抽点,抽查培训机构就业率情况,经费收支情况, “一册两表三制度”执行情况,实训学员、就业学员花名表,培训、实训场地、教学监控设施及监控数据,学员学习生活条件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巡查、抽查结果,每期对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考核验收。汇总考核验收结果,提交领导组办公室研究,按规定拨付培训经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山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就业专项资金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用款部门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交用款计划,经领导组办公室研究、用款部门承办人及组长、规划考核组、执纪监督组、领导组办公室主任联签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 培训(实训)经费主要用于参训学员食宿补助、教材、代课、实训材料、学习用品、师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组织实训和参观交流的场地租赁、电脑网络租用及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招生宣传、档案、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管理人员差旅费、宣传费、办公费、资料费以及与开展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领导组办公室、驻外服务部、服务站所需工作经费,从培训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培训就业专项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执纪监督组定期对培训就业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一笔资金使用都要在吕梁人事人才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经费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执纪监督
第三十一条 制定执纪监督办法,监督资金拨付、使用,负责监督培训机构和家政公司,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三十二条 执纪监督组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培训就业机构的管理、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就业效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公开监督机制,畅通举报电话、网络投诉等渠道,接受来自学员、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社会反映的程序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好反馈解释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领导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培训就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吕梁山护工培训就业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8月3日